公安机关应当与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场所禁毒责任协议书。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场所从业人员签订从业人员禁毒协议书,落实禁毒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寄验视制度和寄递实名收寄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提高查验技术水平,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留存寄递详情单、物流提取单据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农村土地承包人发现出租房屋、土地内有制造、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客运站、货运站场、物流集散地、码头、港口、火车站、飞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地,设立毒品检查点,配备专业查缉装备,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邮政、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用具。经营者发现吸毒人员购买相关用品用于制作吸食、注射毒品用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传播吸毒、**、制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传播涉毒有害信息、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涉毒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置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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