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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以上内容摘自《药品管理法》
相关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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