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全文)

2024年3月13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出台了《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全文共三十二条。
来源: | 作者:宁都县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 2024-04-15 | 14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金融扶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12.支持县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和“4320”计划方向为企业在安全的情况下提供融资服务,融资服务可以以股本形式注入,原则上目标企业需达到以下条件:①产品领先国内同类市场且占有一定市场份额;②企业前期已进行至少一轮融资扩股且内部管理成熟;③企业需在本地投产且需具备达产达标的反制条款和退出约定。

13.设立5亿元工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及5000万元工业还贷周转资金,用于企业各项奖补、贷款贴息以及资金周转。

14.鼓励企业“规改股、股上市”,对已与券商签约并启动股份制改造、申报新三板挂牌或申报IPO上市的企业,可由宁都县工业投资引导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额度不超过企业总股权的20%。

15.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优先推荐享受“财园信贷通”“创业信贷通”和“小微信贷通”政策。

16.对工业企业优先给予续贷周转金支持,其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收取周转金使用费时优惠20%。

第七条  商务成本扶持

17.规费减免。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新招商引资企业的,在办理证照时,依法依规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18.用电优惠。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新招商引资企业(高耗能企业除外)的,在办理用电手续时,供电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由供电部门负责实施的新增用电工程免收勘察设计费;企业可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自行购买电力设备材料,如委托供电部门施工,只收取安装工时费,免收设备检测费;工业用电执行江西省统一电价,按照《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字〔2019〕108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99号)文件规定给予电价补贴。(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

19.用水优惠。县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基准水价额定为1元/吨。(牵头单位:县源盛公司)

第二部分  成长支持

第八条  税收扶持(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20.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宁都的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地方贡献奖(普惠制)(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所在乡镇)

21.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的工业企业(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企业入规并持续在规的,自入规当年度起五年内,企业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100万元/年(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50万元/年,并不受入规入统限制)的,给予地方贡献奖励,奖励计算基数为企业对地方财政年实际经济贡献额,前三年奖励100%,后两年奖励50%,每自然年度结算一次。

第十条  企业技改升级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22.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对规模以上企业已竣工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统计库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用于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软件、设备和土建投资额达500万元的,给予6%一次性资金奖补(市县奖励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外资外贸发展扶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本条奖励政策不受总则条款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产业类别、组织形式等限制,房地产项目只享受“支持外资发展”政策奖励。

23.支持外贸出口。对于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年外贸出口以50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按照0.035元/美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同比增量部分按照0.045元/美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外贸出口总量首次突破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4.支持外资发展。对在宁都注册的外资项目(含一、二、三产业项目),实现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按照0.2元/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0万元。

25.鼓励企业参展。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对参加各级政府及部门、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时装周等活动设立展位的,每次给予5000元补贴。出国参展的,每次给予20000元补贴,如为同行业世界排名前三的知名展会,每次给予50000元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出国参展补助不超过两次。

26.跨境电商扶持。对开通国际网站且在宁都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年费、推广费用的70%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二条  企业入规奖(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27.对首次认定的入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扶持

本条奖励政策不受总则条款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产业类别、组织形式等限制,房地产项目除外。企业符合同类型多项认定条件的,按***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28.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含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科创中心、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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