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全文)

2024年3月13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出台了《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全文共三十二条。
来源: | 作者:宁都县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 2024-04-15 | 14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  设备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58.对新落户正式投产,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3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5万元/1000㎡),完成入规入统,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投产三年内年均实现经济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三年内(以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时间为准)新购置智能性生产设备的,按购置价格1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设备购置额3亿元以上的,最高补贴3000万元(以购置发票等凭证及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新购置智能生产设备评估报告为依据,企业提供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购置新智能性生产设备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地方财政经济贡献总额。该补贴实行分期拨付,即企业生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使用且正式投入生产后拨付50%,入规入统后拨付25%,对地方财政贡献达标且稳定生产一年后再拨付25%。凡享受了补贴的有关设备,必须是实际用于新落户项目生产的设备,且10年内不得搬迁、转让或变更产权所有人,否则政府有权收回该企业已享受的设备补贴款。

59.对新引进从宁都以外整体搬迁落户,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30万元/1000㎡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5万元/1000㎡),且在12个月内搬迁设备价值1亿元以上(以实际发票为准)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按有资质的第三方设备评估价的1.5%给予搬迁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无尘车间装修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60.具体政策按照县政府出台的《江西宁都工业园区无尘车间补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兑现。“无尘车间装修扶持”不得与本办法第九条(或第三十条)“地方贡献奖”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鼓励提高“亩均效益”(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61.对亩均投资强度达到8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0.7万元/亩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62.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40万元/亩的项目,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60万元/1000㎡的项目,按生产性设备采购总额的1%给予奖励。

63.对人均劳动力产值高于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人均产值数据的50%,按自动化生产线设备采购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地方贡献奖(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所在乡镇)

64.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30万元/1000㎡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5万元/1000㎡),企业入规并持续在规的,自入规当年度起五年内,企业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100万元/年(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50万元/年,并不受入规入统限制)的,给予地方贡献奖励,奖励计算基数为企业对地方财政年实际经济贡献额,前三年奖励100%,后两年奖励50%,每自然年度结算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一事一议”政策

65.对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大型国企、主板上市公司等大中型知名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总部经济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投资的项目,给予的扶持、奖励和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二条  其它

66.对本办法的相关事项解释说明如下:

(1)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政策按协议执行,其它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引进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中所有“以上”,如未特别说明,均含本数;所有“以下”如未特别说明,均不含本数;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额”“营业收入”“经济贡献额”等均指企业实际完成数额。

(3)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4)本办法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方式纳入惠企政策兑现范围,由各政策牵头单位审核企业政策兑现并制定相应办事指南,最后报惠企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 (县行政审批局)予以资金拨付。

(5)本办法自2024年4月13日起施行,由宁都县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宁府字〔2023〕9号)及《宁都县促进乡镇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宁府办字〔2023〕32号)文件即行废止。(以此份为准)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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