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全文)

2024年3月13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出台了《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全文共三十二条。
来源: | 作者:宁都县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 2024-04-15 | 1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39.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对已挂牌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含)以上投向宁都县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宁都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沪交所、深交所及北交所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0.“新四板”企业奖励。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展示、入特色板块的县内企业,由县财政据实奖励挂牌、展示、入板服务费用。

第三部分  年终贡献奖

第十六条  新锐企业奖(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41.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人才建设、标准化建设、平台建设、提质增效、数字化转型等维度综合考核,经考核达标的,授予“宁都县工业新锐企业”称号,并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按照《宁都县工业新锐企业奖评分细则》考核后进行兑现。

第十七条  营收贡献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42.营收龙头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43.营收先锋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经县统计局认定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年的,对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万元/千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15%,且年营业收入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存量企业,采取“奖励金额(万元)=【A×10×0.3+B×0.7】×5”的方式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A为“营业收入年度增长率”;B为“营业收入年度增量”,以千万元为单位),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经济贡献奖(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44.贡献龙头奖。在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享受期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首次突破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一事一议。

45.贡献先锋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无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授予“经济贡献先锋”荣誉称号,设立一等奖2名,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

46.诚信企业奖。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无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无拖欠厂房及宿舍租金、诚信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评选诚信企业10名,每个奖励5万元。

第四部分  轻纺服装产业专项扶持

在宁都县注册纳税的规模以上轻纺服装生产型企业及配套企业(包括主要以生产服务为主的研发、包装、设计、策划、批发、销售、电商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以企业申报纳税主营业务收入为依据)或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8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240万美元以上,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可享受以下专项扶持政策(不受总则部分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厂房租赁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所在乡镇)

47.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自厂房交付之日起,给予2个月免租装修期。自厂房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未开始装修的,或自厂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未正式投产的,政府将无偿收回企业承租厂房,且对其损失不予补偿。在第一至第三个周期年度内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15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60万美元/1000㎡以上的,第四至第五个周期年度内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65万美元/1000㎡以上的,给予实际使用的生产性厂房(用于行政办公等非生产性面积不超过租赁总面积的10%)租金“前三年全额补贴,后两年减半补贴”的扶持政策,实行先缴后返,一年一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有效。具体按照《宁都县工业园区政府性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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