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温州商会章程

来源:赣州市温州商会 | 来源:哲熙 | 时间:2019-02-06 | 15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赣州市温州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热心商会事业,有较好的奉献精神。
(四)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处理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代表本会协调解决各种事宜。
(四)办理吸收、清退会员手续。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六)管理和经营本会资产。
(七)承办会长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其人选条件与理事以上职务人员相同,但不得兼任本会财务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有权组织对本会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室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并制订会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擅自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若要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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