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江苏商会章程

来源:商会 | 来源:哲熙 | 时间:2019-02-07 | 18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审查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会员违法违纪、侵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依据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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