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一)完成了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工商联及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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