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协调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6、负责本会会刊编印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登记机关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 本会设立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费监督管理委员由三人组成,主任和成员由理事会通过产生。
(二)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职权
1、代表会员大会对本会会费、赠款以及投资收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有权查询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3、发现会费及各款项使用不当时,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并要求予以纠正;
4、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的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商会实体或服务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会员的资助纳入专项管理。资助人有权查询其资助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本会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部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赣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组织的离任审计,并向全体会员通报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业务主管部门赣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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