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严重失信主体,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3.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人社局)
4.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鼓励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瑞金支行)
3.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瑞金支行、市银监办、市金融局、人寿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人民银行瑞金支行、市行政审批局)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1.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支持有关机构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3.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行业信用分析报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瑞金支行、市发改委)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公安局、人民银行瑞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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