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浙江商会章程

来源:商会 | 来源:赣州市浙江商会 | 时间:2019-02-07 | 23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要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赣州市浙江商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赣州市浙江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2012年7月28日进行第二次修改、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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