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一年至少二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 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 讨论吸收或清退会员;
(三) 决定设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聘任;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含秘书长)的聘任及工资等方面待遇;
(六) 联系会员,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制,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办理吸收、清退会员手续;
(三) 编印简报,并发至每个会员;
(四) 管理和经营本会资产;
(五) 代表本会协调解决各种事宜;
(六) 加强各地区域经济贸易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学习考察和文体活动;
(七)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其他人选,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有:
(一) 会费(个人与单位会员);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和工作人员中分配。所有会员为本会工作属义务性无偿服务,不领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经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及财务由会长或受委托的常务副会长签批管理,按照“票据合法、用途正当、手续齐全、月结月清、年终结算盈余”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签字报帐制度。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外出,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旅差费标准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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