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浙江商会章程

来源:商会 | 来源:赣州市浙江商会 | 时间:2019-02-07 | 23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一年至少二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 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 讨论吸收或清退会员; 
(三) 决定设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聘任;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含秘书长)的聘任及工资等方面待遇; 
(六) 联系会员,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制,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办理吸收、清退会员手续; 
(三) 编印简报,并发至每个会员; 
(四) 管理和经营本会资产; 
(五) 代表本会协调解决各种事宜; 
(六) 加强各地区域经济贸易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学习考察和文体活动; 
(七)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其他人选,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有: 
(一) 会费(个人与单位会员);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和工作人员中分配。所有会员为本会工作属义务性无偿服务,不领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经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及财务由会长或受委托的常务副会长签批管理,按照“票据合法、用途正当、手续齐全、月结月清、年终结算盈余”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签字报帐制度。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外出,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旅差费标准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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