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会员年满六十五周岁(会长、副会长除外)、出国定居等情况,视为自动退会,尚热心本会活动者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成为资深会员,资深会员享有会员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 对会员退会或除名,应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总顾问一名,顾问及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在协商、推荐的基础上选举、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情。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任期五年,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四) 总结年度工作;
(五)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八) 调整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及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九)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退任时可转为荣誉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赣州市的浙江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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