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事务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8日赣州市橙乡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赣州市橙乡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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