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管理规章,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六)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七)审议并决定商会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行业内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力。
(三)身心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愿意为会员服务和做贡献。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代表本会履行对外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出席有关重要会议和社会活动。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听取和审查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其他需要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履行上述职责,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和领导。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研究部署本会日常重要事务,听取和审查各分支机构的工作。三、讨论有关人事提名或任免。四、讨论审议提交理事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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